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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招募
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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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願服務招募計畫

 依據:志願服務法

 目的:
(一)結合社會人力資源,協助推動業務以強化服務功能。
(二)鼓勵人民參與志願服務,拓展服務領域。
(三)廣範運用志工,提昇本院服務品質。

 招募對象:
﹙一﹚年滿十八歲以上,身心健康,未罹患精神疾病或法定傳染病,具服務熱忱與能力者,性別不拘。
﹙二﹚本於自由意願,能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參與服務不支領酬勞者。

 服務地點:本院

 服務項目:
本院志工服務項目:
(一)協助服務使用者用餐(餵食)
(二)協助教學
(三)協助就醫、就診
(四)休閒暨精神支持服務
(五)活動支援
(六)行政支援

    服務規範:
﹙一﹚遵守志工服務注意事項之規定。
﹙二﹚協助有關服務使用者服務工作,應受本院指導與監督。
﹙三﹚不得假藉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情事。
﹙四﹚對於不熟悉之事情,須向本院有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可行動,以免滋生困擾。
﹙五﹚志工人員服務範圍以本所訂的服務項目為原則,不得提供任何非關服務使用者服務項目之行為。
﹙六﹚對於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保守秘密。

 工作管理與分配:
﹙一﹚工作時間:週一至週日:上午9:00 ~ 12:00  下午14:00~17:00 志工可依自己時間搭配
﹙二﹚因故需請假時,應事先告知志工管理人員。
﹙三﹚志願服務人員從事服務時應遵守志工服務注意事項,注意服裝儀容整潔。

 福利:
﹙一﹚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。
﹙二﹚志工人員表現優良者,於年終為民服務檢討會表揚,並致贈禮品乙份以表謝意。
﹙三﹚志工得參加本院各項活動。

 考核管理:
﹙一﹚工作期間違反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,予以取消本所志工資格。
十、   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之。
十一、本計畫報院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本頁最後更新時間:2014-06-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