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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家服務(老人)
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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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由合格照顧服務員定期至家中提供日常生活及身體照顧等服務,以紓解照顧者照顧上的壓力。

 服務條件: 

 設籍並住於台南縣居民。
 

 65歲以上失能老人。

 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。


 輕度失能之獨居老人。

 服務內容

 身體照顧服務(協助沐浴、穿衣、翻身...)
 

 家事服務(協助膳食、清理環境...)
 

 休閒服務(陪同散步...)
 

 精神支持服務(聊天、生活關懷、代唸書報...)

 收費補助標準

服務費180元/時,依實際失能程度每月時數上限:

輕度:每月25小時。
中度:每月50小時。
重度:每月90小時

居家服務.jpg

 備註 :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
 已聘請看護者(含本國國籍及外國籍)
 領有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補助者

 

資料轉貼於台南縣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http://ltc.tainan.gov.tw/page.php?mid=56

 

本頁最後更新時間:2010-03-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