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(以下簡稱本院),依業務所需設立各組,分別掌理下列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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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 本院置院長一人,綜理院務,指揮督導所屬員工,並得聘請專業顧問,提供諮詢建議,協助督導本院相關業務。 | ||||||||||
三、 | 本院置秘書、院務督導、組長、社會工作員、教保員、生活服務員、護士、廚司及行政員等職務。 | ||||||||||
四、 |
本院組織系統表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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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 本院所遴聘之工作人員,其任用資格與編制員額,悉依台內中社字第0九一00七七八四0~三號令修正發布之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」辦理。 |